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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共有產權房取得不動產證滿10年可以上市轉讓
http://m.naohuainiu.cn房訊網2021/10/14 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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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0月13日,澎湃新聞從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獲悉,該局起草了《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涉及共有產權房的籌建方式、資金籌集、支持政策,以及價格、權屬問題及轉讓。

  10月13日,澎湃新聞從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獲悉,該局起草了《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涉及共有產權房的籌建方式、資金籌集、支持政策,以及價格、權屬問題及轉讓。

  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yōu)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本市無房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寧波住建局表示,此舉是為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頂層設計,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為主體的新型住房保障體系。

  《意見稿》顯示,寧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籌建計劃,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籌建面積和套數(shù)、資金需求及供應時間,報市政府審議通過后實施。

  寧波市主要有四種籌建共有產權住房的方式: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及既有房源轉用。

  《意見稿》提出共有產權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標準:應滿足生活居住需求,以中小套型面積為主。既有房源轉用的,單套建筑面積不受限制。

  關于籌集建設資金,文件稱,政府籌集建設共有產權住房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新建、配建、轉用房源所需支付的建設成本(含土地成本,下同)或收購改建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相關稅費等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統(tǒng)一由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支出。售房收回資金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同級財政,納入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管理。

  對于市場銷售價格,文件提出,在建或交付未滿1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市場銷售價格,參考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備案平均價格確定。交付滿1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市場銷售價格,可以參照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存量住房小區(qū)平均交易價格。

  對于產權份額,文件顯示,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由承購人與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購人產權份額,是承購人購買個人持有產權份額所付房款占共有產權住房總房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銷售同一項目的產權份額相同。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主要包括,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行政區(qū)域城鎮(zhèn)戶籍無房家庭和非供應地戶籍無房家庭,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共有產權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滿28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以獨立申請。

  有關承購人產權份額回購問題,《意見稿》提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10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以上市轉讓。

  對于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4年(含)、未滿5年(不含)的共有產權住房,未持有其他自有住房的承購人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準予上市交易時間不變。

  承購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可以單獨上市轉讓。承購人未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承購人和代持機構,不得將持有的產權份額單獨轉讓給他人。

  上市轉讓時,承購人應當向房屋供應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承購人、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房款的相應部分,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來 源:澎湃新聞  

    編 輯:l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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